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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514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建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欽銘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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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