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李章夫送達代收人 賴重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許天源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