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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七號聲 請 人 楊文廣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國寶等間請求塗銷登記(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八 日

K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