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三號請 求 人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何志通上列請求人因再審原告陳永隆與再審被告陳見仲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事件(一○○年度再易字第一號),請求指定管轄法院,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理 由按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直接上級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請求人以其受理再審原告陳永隆與再審被告陳見仲間請求拆屋還地簡易事件,陳永隆不服該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民事確定判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同院一○○年度再易字第一號),因確定判決原承辦法官就該再審事件應行迴避(司法院釋字第二五六號解釋),而請求人之法官員額,扣除該三名法官後,無從組成合議庭等情為由,請求指定管轄,有該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九號民事確定判決為憑,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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