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張丁貴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增祥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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