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二號聲 請 人 郭自強即郭自強建築師事務所即被上訴人上列聲請人因與嘉義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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