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四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頌明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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