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一號聲 請人 即上 訴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智光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一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年二月十日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判決前之同年一月十九日,已由陳棠變更為楊智光,經楊智光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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