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七號上 訴 人 李 熙

劉 維 三李 振 分李 旺 霖李 友 壬郭 瑞 香林 月 娥郭 秀 娥曾 煥 森郭 蕙 玲陳 敏 玲趙林秋鸞周 德 潛黃 宇 慶黃 國 棟張魏碧卿吳 正 慶楊 次 雄陳 白 莉王 永 芝曹 培 馨宋 宜 君周 瑤 章蔡 韻 之宋 恩曾 正 仲曾 璻 蓉萬 家 駿林 麗 雪吳 明 芝杜 震 華鍾 季 陸林 滿廖陳春霞陳 春 材陳 春 山薛 清 蓮楊 堯 典宋 育周 慧 芬張 桂 琴彭 鳳 儀劉 衍 進黃 璿 蓉張 秀 雲張 秀 鳳沈 賢 有劉 瓊 英施 淑 娟陳 璧 玲周 玉 立林 傳 澄陳 國 基林 淑 靜張 善 榮陳 秀 雲許 銘 芳戴 秋 媚韓 永 濰李 培 瑜李 進 來陳 大 勇施 養 育黃 玉徐 月 英高 敏 慧劉 鏞楊 淑 嬌黃 甯 群蔡 維 琴江 碧 卿

丁 瑞 公趙 立 宇林 美 純林 淑 瑗薛 銘 仁王 幼 芳陳 葳 華畢杜佑貞陳 南 堯簡 秀 卿蘇 弘 威陳 月 珍張 美 姣朱 淑 華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史 正 平 住同上上 訴 人 元騰揚昇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號9樓之4法定代理人 陳 進 元 住同上上 訴 人 中國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號5樓之6法定代理人 鍾 其 霖 住同上上 訴 人 志虹貿易有限公司

設同上法定代理人 林 春 如 住同上上 訴 人 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

設同上號2樓之10法定代理人 蔣 聿 俞 住同上上 訴 人 金亨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號9樓之1法定代理人 劉 清 一 住同上上九十一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律師視同上訴人 應 天 平 住台北市○○區○○○○段○○○號5樓之

3廖 家 鴻 住同上號6樓之2洪 敏 惠 住同上號8樓之4陳 雪 碧 住同上號6樓之7林 芝 住同上號10樓之7奇智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設同上段309號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 穎 奇 住同上被 上訴 人 李 嘉 華(即李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段○○○號11樓之1許 秀 真(即李文達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異議之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後,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李嘉華、許秀真為被上訴人李文達之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即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一號請求撤銷異議之行為事件)被上訴人李文達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李嘉華、許秀真等二人(下稱李嘉華等二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李嘉華等二人聲明承受訴訟,合於首揭條文規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Q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