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九號聲 請 人即 被上訴 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吳瑞敏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