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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法定代理人 趙國棟上列聲請人因與趙新吉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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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