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公業趙鰲峰‧趙鰲峰.法定代理人 趙國棟上列聲請人因與趙新吉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王 仁 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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