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三號聲 請 人 VDG Security B.V.(荷蘭商泛登堡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Johannes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鵬光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六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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