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四一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相宇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徐新亮間請求確認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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