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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五八號聲 請 人 柯錫佳

黃素玉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德炎等間請求袋地通行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林 大 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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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