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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87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一號聲 請 人 良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村良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明富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七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