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聲 請 人 趙泗天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原台北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再抗字第七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原台北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再抗字第七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另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救字第五七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惟查上開證明書,仍不足以釋明聲請人已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抗告所應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其聲請不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簡 清 忠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葉 勝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