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聲 請 人 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五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原確定裁定未作詳細調查,有與卷內資料不符及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誤云云,為其論據。
惟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及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之情形在內。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之理由,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原確定裁定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阮 富 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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