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九號上 訴 人 周蔡月霞訴訟代理人 方 文 賢律師被 上訴 人 金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陳 俊 銘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與周邵玲等間請求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一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能聲明不服(本院十八年上字二六五一號判例)。本件上訴人非上開判決之當事人,其就該判決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劉 靜 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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