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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三號上 訴 人 蔡泗龍

蔡煥桂蔡丁生上 列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月琴 住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被 上訴 人 蔡大森 住台中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營業收入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九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本件上訴人於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白雪大舞廳為原告,此追加之訴,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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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返還營業收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