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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九六號上 訴 人 繹如齊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鄭 森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被 上訴 人 白岳軒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神明會係由一百二十九名會員組成,被上訴人之外祖父陳金墩、外祖母陳賴免均為其會員,陳金墩於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陳金墩之會員權應由其唯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長女陳綿綿繼承,嗣陳綿綿於九十七年八月六日死亡,被上訴人為陳綿綿之長男;被上訴人主張其得輾轉繼承原會員陳金墩之會員資格,請求確認其就繼承自陳金墩、陳綿綿之會員權對於上訴人之會員權存在,應屬有據等事實及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按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神明會名下有土地及房屋多筆財產,並訂有組織規約、設有管理委員會(屬神明會內部所設執行機關,主任委員為神明會對外代表)及向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登記在案,經原審依職權調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白陳峯(即陳綿綿之次男)請求確認會員資格事件卷宗查明,復有彰化縣政府一○○年三月八日函附台灣省彰化縣神明會登記表、繹如齊神明會組織規約、信徒名冊、繹如齊神明會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約、會員異動後名冊影本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該件卷為證,上訴人顯以祭祀特定神明為主要目的之非法人團體,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且兩造就第一審獨任法官「提示被告(指上訴人)神明會財產資料」並詢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九千八百二十三元」,皆答稱:「沒意見」(見一審卷第五一頁背面)。參以上訴人於一○一年二月四日所提出上訴人之委員名冊記載:「主任委員鄭森」,上訴後迨至原審行言詞辯論期日(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所提出之上訴理由狀迄仍載明:「上訴人繹如齊神明會、法定代理人鄭森」等語。原審因認上訴人為非法人團體,具有當事人能力,程序上要無不合。矧觀上訴人於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委任狀及同年月二十五日所具上訴理由狀,均載明:上訴人「繹如齊神明會、法定代理人鄭森」等。至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始提出一○○年十一月八日彰化縣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內載「團體名稱:彰化縣繹如齊宗教會」,暨一○一年二月二十日法人登記簿謄本登載「名稱及類別:社團法人彰化縣繹如齊宗教會;目的: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財產總額:新台幣三百六十三萬二千八百六十一元;出資或捐助方法:租金收入、會費收入」等內容資料,核屬新防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本院不得予以斟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