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九七號上 訴 人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黃朗倩律師被 上訴 人 京維電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臺驊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諮詢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諮詢費新台幣(下同)五十一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止之遲延利息部分,業遭原審判決駁回(即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部分),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關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三 日

v

裁判案由:給付諮詢費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