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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年度再國易字第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就上開事件,對於原法院上述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限期命其補繳裁判費。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其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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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