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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五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司法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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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