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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五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年度再易字第二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抗告人嗣即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一○一年二月六日送達該裁定與抗告人。茲已逾期,迄未據抗告人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傑 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