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四六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許革非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首揭法條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四四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日送達該裁定。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