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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七一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騰文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二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原法院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二五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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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