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抗 告 人 賈關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紀民喜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一條定有有明文。本件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一六號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三日送達於抗告人陳報之地址台北市○○區○○路○○號二樓之一(見一審卷第二六○、二六九、二八九頁),由抗告人本人親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同上卷第三○九頁),其上訴期間至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即屆滿,抗告人之上訴狀於同月二十四日始寄達第一審法院,既已逾二十日之上訴期間,則原法院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三 日

m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