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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七號抗 告 人 林祖蔚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美惠間請求離婚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家再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一○○年度家上字第九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聲請狀內並未敘明該判決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原法院因認抗告人再審之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核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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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離婚再審之訴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