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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一號抗 告 人 伊朗回教共和國國防部(Ministry of Defence

and Suppo.Republic .法定代理人 Aliyar Ar.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李念祖律師李家慶律師林 瑤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返還匯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惟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之。又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必要時,得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以非公開方式提出陳報狀附具機密文件資料(下稱系爭文件),嗣聲請禁止抗告人閱覽、抄錄或攝影該文件。原法院以:系爭文件係訴外人阿克巴.哈他密(Akbar Hatami)、法塔希(Manouchehr Fattahi)及默罕默德.里薩.沙里.發(Mohammad Reza Salehi Far)(下稱系爭三名受款人)聯名外幣外匯活期存款戶存款票匯留底支票、(電匯)電稿、或為訴外人疆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疆欣公司)支票存款帳、查帳委任書等,核屬相對人客戶之存款、匯款等資料,關涉其等個人信用及經濟上權益甚鉅,且上開資料記載資金往來收款人之姓名、住所、收款金融帳戶(含戶名及帳號)、電話等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除當事人本人及其受託人外,他人原不得向相對人申請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規定參照),系爭文件確已涉及系爭三名受款人、疆欣公司之隱私或業務秘密。抗告人訴訟代理人另陳:希望相對人能將那些匯出款項之資料提供給抗告人,伊「承辦人必須要就後續的錢繼續去追」等語,抗告人仍欲追索此項匯款後續流向,待向訴外第三人繼續追究,並為解免其因該匯款所生事責,始為聲請閱覽等項。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取得上開文件資料非僅用供本案訴訟攻防,倘行公開或洩露,將使金融客戶遭受損害,即非無據。況前開文件關於疆欣公司之支票存款帳及委任書,核與抗告人委請伊朗中央銀行匯付系爭美金一千五百萬元電匯款後,遞次由該銀行委任英國密得蘭銀行(下稱密得蘭銀行),再由密得蘭銀行委請相對人轉付(解匯)予受款人之事實認定無涉。至系爭三名受款人聯名外幣外匯活期存款戶存款票匯留底支票三紙、電稿四份,所示共計四百二十五萬美元之資金交易留底資料,交易時間均於系爭電匯款解匯之後,僅可證明電匯款事後流向,無從據以辨認該存款戶開立者身分。審酌系爭文件涉及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相對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復有其他證物可供援用,認相對人以密不公開之方式提出,並聲請裁定禁止抗告人閱覽、抄錄或攝影系爭文件,應予准許等詞,爰以裁定准如相對人所請。末查抗告人於更審前原法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時,針對審判長所詢:相對人如提出本件機密文件,抗告人同意不得抄錄、影印該機密文件資料乙節,答稱:是的(見重上字卷㈦二九二頁背面至二九三頁)。參以系爭機密文件資料既為電匯款解付貸入受款人聯名帳戶後,登載金錢流向之支票、電匯款電稿、疆欣公司支票存款帳及委任書等,涉及該電匯款解匯存入系爭三名受款人聯名帳戶後之流向等事實,要與相對人受任處理電匯款解匯事務是否具有過失尚無關聯。矧觀卷附證據資料,諸如該三名受款人申辦解匯時留存之護照影本及密得蘭銀行與相對人往來之電文等(見原法院更字卷㈡一九四頁以下、一○○頁),均非不得資為抗告人就相對人書面審核該三名受款人資格時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充分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系爭文件不許抗告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應不致妨礙其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而有違訴訟平等原則。原法院因而裁定禁止抗告人閱覽、抄錄或攝影相對人所提出系爭文件,或預納費用就上開書證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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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