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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抗 告 人 胡維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和仁等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一○一年度上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至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止,尚未據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V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