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一九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原法院一○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七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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