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一一號上 訴 人 周燕昭
孫登松施采葳簡宏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國勇律師被 上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豊彥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楊豊彥,有被上訴人函影本附卷可稽,自應由楊豊彥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陳 重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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