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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八號相 對 人 Shanghai Super Sharp Int'l Co., Ltd.

<即上海旭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淳建上列相對人因與聲請人Meyer Trading Company Limited 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事件,依職權裁定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裁定對於相對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邱 瑞 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七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