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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40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聲 請 人 黃煜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二三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對之聲請再審,無非以:原確定裁定先認定裝置規則等為法令規章,復認再審理由係屬認定法令規章之事實當否之問題,前後理由矛盾;況於前訴訟程序即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九號裁定(下稱本院九四九號裁定)對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確定裁定(下稱本院七五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援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十三款規定,原確定裁定卻誤以伊有引用;又原確定裁定忽略伊主張本院九四九號裁定有違反一般習慣法的認知範圍,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本件聲請人所指各節,或屬理由不備,或係理由矛盾等情事,要與原確定裁定是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渉。查原確定裁定係以:「……營業規則、審查原則、裝置規則為法令規章,亦非屬證物,……至於聲請人所表明之其餘再審理由,係屬原確定裁定認定台電公司之營業規則、審查原則、裝置規則為法令規章之事實當否之問題,或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核無聲請人所稱前後矛盾之情;且聲請人確援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十三款規定,於00000000000號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四九號卷第六四頁反面),聲請人稱伊未引用,顯有誤會。又原確定裁定已謂本院九四九號裁定,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人指稱原確定裁定忽略本院九四九號裁定是否違反一般習慣法的認知範圍,亦有未合。依上開說明,難認原確定裁定有聲請人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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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