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三號聲 請 人 詹黃滿妹
詹 招 欽上列當事人因與鄧富瓏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七號),聲請補.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查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七號裁定,並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劉 靜 嫻法官 彭 昭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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