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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聲 請 人 趙美伶即趙泗天之.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趙美伶為聲請人趙泗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聲請人趙泗天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一○○年度聲國字第七號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趙泗天業於民國一○○年十月八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趙美伶,有戶籍謄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一○一年二月十五日士院景家靜一○一年度查詢字第一三七號函可稽。茲趙美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鄭 雅 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五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