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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七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信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補償金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鄭 傑 夫法官 陳 玉 完法官 陳 國 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K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