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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 請 人即被 上訴 人 彭雪嬌

彭議緯彭馨慧彭郁雯彭議嶔上列聲請人因與陳南記祭祀公業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一、二九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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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