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周作良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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