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聲 請 人 香港商丹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名香港商銳步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衣治凡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蕭秀玲律師賴志豪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盧 彥 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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