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上列聲請人因與杜清田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吳 謀 焰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簡 清 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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