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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06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七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代 理 人 黃靖惠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貴成土木包工業等與被上訴人吳國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號),扶助被上訴人吳國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判決確定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三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法官 王 仁 貴法官 黃 義 豐法官 陳 玉 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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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