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八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治祥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陳海玉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吳 麗 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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