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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075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聲 請 人 高肇欣上列聲請人因與邵天助間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新台幣玖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黃 秀 得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阮 富 枝法官 李 慧 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