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六號聲 請 人 鄭硯香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三、七七四、七七五、七七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分別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七二、八七三、八七四、八七五號裁定駁回,此等裁定均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既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乃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自得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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