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聲 請 人 黃文發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撤銷中常會決議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而聲請人收受上開補正裁定後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一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一○一年九月三日將裁定正本寄存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0月00日生效。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林 恩 山法官 葉 勝 利法官 吳 謀 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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