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一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間因履約爭議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麗 女法官 鄭 雅 萍法官 林 金 吾法官 魏 大 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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