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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137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七號聲 請 人 添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侃士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間請求給付罰款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陳 重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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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