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五四號聲 請 人 趙白秀鳳
趙 國 森趙 敏 君趙 文 君上列聲請人因與王進鵬等間聲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九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
主 文本件裁定理由欄第八行所載「菜寮小段四七四」、第九行至第十行所載「仁化街第五層」、第十八行「仁化街五樓」應分別更正為「菜寮小段四七四之四三」、「仁化街六五號第五層」、「仁化街六五號五樓」。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高 孟 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