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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161 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一號聲 明 人即上訴人) 陳 寶 銀陳懿.

陳 寶 秀陳懿.陳 美 慧陳懿.李陳寶蓮陳懿墩.陳 美 彥陳懿.陳 恩 賜陳懿.陳 寶 玉陳懿.上 訴 人 陳 美 忠

王陳阿女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郭 睦 萱律師被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 定代理 人 張 佩 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寶銀、陳寶秀、陳美慧、李陳寶蓮、陳美彥、陳恩賜、陳寶玉為上訴人陳懿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陳懿墩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一○一年五月十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寶銀、陳寶秀、陳美慧、李陳寶蓮、陳美彥、陳恩賜、陳寶玉,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自應由渠等為陳懿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邱 瑞 祥法官 陳 重 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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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07